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劉陳朗
- 上訴人
- 劉漢唐
- 兼上一人
- 特別代理人 劉純雄
- 上訴人
- 劉正雄
劉心妍
劉志雄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46,952元(計算式:50萬+5,146,952+100萬=6,646,95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