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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西斌
原告
源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豐
上列二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鄭秀珠律師
被   告 鄭淘鴻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是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13法庭行言詞辯論期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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