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林民政
- 原告
- 吳瑞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淵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淑敏
- 被告
- 陳富財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連登律師
- 被告
- 員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量喻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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