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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請人
長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7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長真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100年5月15日 │100,000元 │CA0000000 │ ││ │劉柏宏 │行員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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