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8號
- 聲請人
- 育隆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玉書
- 代理人
- 林明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8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顏安浩 │有限責任彰化第│100年3月15日 │7,875元 │DA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大│ │ │ │ ││ │ │竹分社 │ │ │ │ │├──┼───────┼───────┼───────┼────────┼────────┼──┤│002 │顏安浩 │有限責任彰化第│101年3月31日 │180,560元 │DA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大│ │ │ │ ││ │ │竹分社 │ │ │ │ │├──┼───────┼───────┼───────┼────────┼────────┼──┤│003 │大洲管理顧問有│國泰世華商業銀│100年3月31日 │95,000元 │SV0000000 │ ││ │限公司李錦鐘 │行彰新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