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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8號

聲請人
育隆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書
代理人
林明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8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顏安浩 │有限責任彰化第│100年3月15日 │7,875元 │DA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大│ │ │ │ ││ │ │竹分社 │ │ │ │ │├──┼───────┼───────┼───────┼────────┼────────┼──┤│002 │顏安浩 │有限責任彰化第│101年3月31日 │180,560元 │DA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大│ │ │ │ ││ │ │竹分社 │ │ │ │ │├──┼───────┼───────┼───────┼────────┼────────┼──┤│003 │大洲管理顧問有│國泰世華商業銀│100年3月31日 │95,000元 │SV0000000 │ ││ │限公司李錦鐘 │行彰新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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