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蔡德星
- 原告李文中、李元夫
- 被告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 原 告 李元夫 被 告 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星 訴訟代理人 黃志清 李芳玉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黃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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