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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被告
秀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美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34元,應徵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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