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被告
- 秀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美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34元,應徵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美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34元,應徵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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