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洪榮謙
- 原告劉幸凱
- 被告張瑞河即茂暉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幸凱 被 告 張瑞河即茂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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