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盛樹 代 理 人 林輝明律師 陳振吉律師 受 罰 人 林娟娟 代 理 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受罰人因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乳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罰人林娟娟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處新臺幣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檢查人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函命玉山乳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公司)交付詳細品名、數量之出貨單據及提列薪資人員之職稱、工作內容,然受罰人迄今置之不理。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對受罰人予以裁罰等語。 三、經查:本件前經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玉山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01年3月26日選派林碧蓁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人為確認檢查期間(99年1月起)銷貨發票 所列銷售品名、數量與存貨帳冊上所載不符部分,及為確認100年及101年度薪資之給付,於103年2月21日函玉山公司請其交付詳細品名、數量之出貨單據及提列薪資人員之職稱、工作內容,惟受罰人並未提出,此有檢查人103年2月21日函及103年10月23日陳報狀在卷可稽。受罰人為玉山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拒絕之行為,本院審酌受罰人拒絕配合檢查行為之情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示懲戒。 四、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