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 債權人
- 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大藥局吳琳琳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日大藥局吳琳琳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