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樓、28樓、30樓 代 理 人 許俊傑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宜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內欲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請具狀釋明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