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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70號

債權人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詩焱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因與債務人護康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護康股份有限公司與宏仁醫院之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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