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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5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505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理人
黃淑燕
債務人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屏
債務人
謝貞彬
債務人
謝文彬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謝貞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伍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文彬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文彬發支付命令,惟謝文彬業於95年8月31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資料附卷可稽,因無當事人能力,對其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謝貞彬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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