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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6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72號

債權人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炎昌
債務人
旺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柒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72號│├──┬─────────┬───────────┬───────────┬───────────┤│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 臺 幣 ) │ │ │├──┼─────────┼───────────┼───────────┼───────────┤│001 │101年8月17日 │378,530元 │101年8月17日 │OT0000000 │├──┼─────────┼───────────┼───────────┼───────────┤│002 │101年8月17日 │378,530元 │101年8月17日 │OT0000000 │├──┼─────────┼───────────┼───────────┼───────────┤│003 │101年8月18日 │378,530元 │101年8月18日 │OT0000000 │├──┼─────────┼───────────┼───────────┼───────────┤│004 │101年9月17日 │342,645元 │101年9月17日 │OT0000000 │├──┼─────────┼───────────┼───────────┼───────────┤│005 │101年9月17日 │342,645元 │101年9月17日 │OT0000000 │├──┼─────────┼───────────┼───────────┼───────────┤│006 │101年9月18日 │342,645元 │101年9月18日 │OT0000000 │├──┼─────────┼───────────┼───────────┼───────────┤│007 │101年10月17日 │403,911元 │101年10月17日 │OT0000000 │├──┼─────────┼───────────┼───────────┼───────────┤│008 │101年10月17日 │403,911元 │101年10月17日 │OT0000000 │├──┼─────────┼───────────┼───────────┼───────────┤│009 │101年10月18日 │403,911元 │101年10月18日 │OT0000000 │├──┼─────────┼───────────┼───────────┼───────────┤│010 │101年10月18日 │403,911元 │101年10月18日 │OT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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