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國烈、蔣文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朱金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具狀人漏未蓋章,請聲請人或代理人於聲請狀底補蓋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朱金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