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979號 債 權 人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債權人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裕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裕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