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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雄
債務人
蕭俊雄
債務人
蕭銘棋
債務人
蕭黃彩燕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伍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 編 │ 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期│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息 ││ 號 │(新臺幣) │間 │ │ │├──┼───────┼─────┼───┼─────────────┤│001 │2,500,000元 │自民國101 │2.96% │自民國10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 │(00-000000) │年10月31 │ │日止,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 │ │日起至清償│ │百分之十,逾6個月者,按上 ││ │ │日止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4,426,126元 │自民國101 │4.76% │自民國101年11月13日起至清 ││ │(00-00000) │年10月12日│ │償日止,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 │ │起至清償日│ │率百分之十,逾6個月者,按 ││ │ │止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1,475,373元 │自民國101 │4.76% │自民國101年11月13日起至清 ││ │(00-00000) │年10月12日│ │償日止,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 │ │起至清償日│ │率百分之十,逾6個月者,按 ││ │ │止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229,927元 │自民國101 │4.75% │自民國101年11月24日起至清 ││ │(00-00000) │年10月23日│ │償日止,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 │ │起至清償日│ │率百分之十,逾6個月者,按 ││ │ │止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919,214元 │自民國101 │4.75% │自民國101年11月24日起至清 ││ │(00-00000) │年10月23日│ │償日止,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 │ │起至清償日│ │率百分之十,逾6個月者,按 ││ │ │止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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