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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46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鄧文力
債務人
建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明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46號│├──┬─────────┬───────────┬───────────┬───────────┤│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 臺 幣 ) │ │ │├──┼─────────┼───────────┼───────────┼───────────┤│001 │101年5月23日 │487,200元 │101年5月23日 │AB0000000 │├──┼─────────┼───────────┼───────────┼───────────┤│002 │101年7月27日 │418,321元 │101年7月27日 │AB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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