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2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樓、28樓、30樓 代 理 人 姚陵陵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徐廸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徐廸榮」抑或為「徐廸仁」?並請提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