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國烈、索和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索和瑲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信德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上受任人為蔣德媛與聲請狀之代理人不符,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信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家閔即郭麗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