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債 權 人 林再傳 債 務 人 田瑞年即東暘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1年10月31日 │200,000元 │101年10月31日 │AB0000000 │ ├──┼─────────┼───────────┼───────────┼───────────┤ │002 │101年10月31日 │100,000元 │101年10月31日 │AB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