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8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11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陳柏樫
- 債務人
- 又穎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承潁
- 債務人
- 林承潁
- 債務人
- 林承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7811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1,771,437元 │101年11月14日 │3.37% │101年12月15日 │├──┼────────────┼───────────┼───────────┼───────────┤│002 │979,487元 │101年11月14日 │3.37% │101年12月15日 │├──┼────────────┼───────────┼───────────┼───────────┤│003 │899,960元 │101年11月14日 │3.37% │101年12月15日 │├──┼────────────┼───────────┼───────────┼───────────┤│004 │213,559元 │101年11月14日 │3.37% │101年12月15日 │├──┼────────────┼───────────┼───────────┼───────────┤│005 │4,731,000元 │101年9月7日 │3.625%│101年10月8日│├──┼────────────┼───────────┼───────────┼───────────┤│006 │3,130,000元 │101年9月8日 │3.5%│101年10月9日│├──┼────────────┼───────────┼───────────┼───────────┤│007 │1,120,000元 │101年8月19日│3.5%│101年9月20日│├──┼────────────┼───────────┼───────────┼───────────┤│008 │1,160,000元 │101年8月28日│3.5%│101年9月29日│├──┼────────────┼───────────┼───────────┼───────────┤│009 │1,590,000元 │101年8月17日│3.5%│1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