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莊淑禎
- 原告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債 權 人 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禎 上列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乙份,如法定 代理人有變更,請具狀補正之,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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