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 債權人
- 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淑禎
- 債務人
-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錚
上列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