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 債權人
- 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良正
上列債權人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瑋星工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負有債務及連帶負擔之事由。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銀貴、瑋星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銀貴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