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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9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88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溪順
債務人
長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琴
債務人
張玉琴
債務人
陳郁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長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債務人張玉琴、陳郁臻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分二筆放款帳號各為1,250,000元),因發生財務調度困難,於民國99年3月5日與聲請人簽訂增補約據,借款期限變更為六年,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至104年3月5日止,目前餘欠新臺幣1,932,500元。

(二)詎債務人於簽訂增補約據後,僅繳付本息至民國100年11月5日及100年12月5日止即未繳付,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結欠本金1,932,5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按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張玉琴、陳郁臻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988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長發工業股│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957500│份有限公司│2月5日起││四點七四五│││元│、張玉琴、│││││││陳郁臻││││├──┼───┼─────┼──────┼──────┼───────┤│ 002│新臺幣│長發工業股│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975000│份有限公司│1月5日起││四點七四五│││元│、張玉琴、│││││││陳郁臻││││└──┴───┴─────┴──────┴──────┴───────┘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長發工業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957500│份有限公司│1月06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張玉琴、│││百分之十,逾期││││陳郁臻│││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長發工業股│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975000│份有限公司│2月06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張玉琴、│││百分之十,逾期││││陳郁臻│││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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