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 債權人
- 侯純亮
上列債權人侯純亮因與債務人王樹枝即順風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侯純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順風工程行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負責人王樹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