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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彭淑蕙、徐三益、洪呈祥

  • 原告
    萬茂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環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壹佰元及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 債 權 人 萬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蕙 債 務 人 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三益 債 務 人 環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呈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環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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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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