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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35號

債權人
義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協義
債務人
黃國源
債務人
黃春
債務人
林鑽模
債務人
楊舜賢
債務人
楊修銘
債務人
黃茂林
債務人
黃進田
債務人
楊座
債務人
梁慶南
債務人
梁慶添
債務人
梁慶和
債務人
楊溪泉
債務人
張清良
債務人
梁錦輝
債務人
楊新芬
債務人
楊新煌
債務人
楊忠信
債務人
楊世助
債務人
巫月娥
債務人
楊文彬
債務人
楊武獻
債務人
陳秀娥
債務人
張嘉慶
債務人
楊國彬
債務人
楊國章
債務人
楊義翔
債務人
楊富永
債務人
楊清誥

一、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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