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宏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所提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伸焌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劉炳燈,因前開公司之負責人為『王村園』並非『劉炳燈』,聲請人應提出發票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