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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聲請人
宏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所提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伸焌股份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劉炳燈,因前開公司之負責人為『王村園』並非『劉炳

燈』,聲請人應提出發票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

失止付通知書,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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