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宏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所提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伸焌股份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劉炳燈,因前開公司之負責人為『王村園』並非『劉炳
燈』,聲請人應提出發票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
失止付通知書,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