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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聲請人
嘉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新臺幣) │ │ │├──┼───────┼─────────┼───────┼───────┼────────┼────────┼──┤│001 │嘉宬工業股份有│ │99年5月28日 │未記載 │660,000元 │095303 │ ││ │限公司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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