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張安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甘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張耀南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如上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提出其未拋棄繼承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