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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文宗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應受裁定之聲明事項為何(是否為聲請裁准拍賣系爭彰化縣芳苑鄉○○段5-824、5-5806地號土地)?並提出相對人林進義、林文宗及關係人王貴滿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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