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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 原告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文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 請 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相 對 人 林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進義積欠聲請人貨款新台幣(下同 )2,854,481元(計至民國100年8月30日止),遂於100年9月28日經雙方簽立債務清償協議書,約定債務人先償還300,000 元,餘款2,554,481元則自同年12月30日起按月攤還30,000 元,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 全部貨款,並已由相對人林文宗前於100年3月3日提供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以為擔保。詎前揭債務僅履行至101年4月30日止,依前開約定,本件貨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404,481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務清償協議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9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林文宗、債務人林進義於同年月20日送達,債務人王貴滿於同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 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芳苑鄉 │草湖 │ │5-824 │田│00 │96 │99.00 │1150/9699 │ │ ├──┼───┼────┼────┼────┼────────┼─┼──┼──┼──────┼─────────┼──────┤ │002 │彰化縣│芳苑鄉 │草湖 │ │5-5806 │旱│00 │41 │35.00 │495/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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