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請人
楊秀璫
送達代收人
卓芸如
相對人
中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3月20日至97年9月3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6筆,合計新台幣(下同)300萬5仟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1年2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萬5仟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300萬5仟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6紙(以上均為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     │彰化縣花壇鄉長│彰化縣花壇鄉橋│鋼造1層樓房   │1層:1436.55;地下層:│          │全部    │重測前:橋子頭│
│    │      │昇街182號     │頭段585地號   │              │79.90;合計:1516.45  │          │        │小段544建號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