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聲請人
- 楊秀璫
- 送達代收人
- 卓芸如
- 相對人
- 中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宗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3月20日至97年9月3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6筆,合計新台幣(下同)300萬5仟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1年2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萬5仟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300萬5仟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6紙(以上均為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 │彰化縣花壇鄉長│彰化縣花壇鄉橋│鋼造1層樓房 │1層:1436.55;地下層:│ │全部 │重測前:橋子頭│ │ │ │昇街182號 │頭段585地號 │ │79.90;合計:1516.45 │ │ │小段544建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