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振賢
- 送達代收人
- 張舷純
- 相對人
- 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8年11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8年11月11日,以擔保債務人蔡易新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蔡易新於同年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60萬元,並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以為前揭債務之擔保。詎前揭債務屆期仍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36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3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鹿港鎮 │永安 │ │3778-2 │建│0 │0 │7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8 │彰化縣鹿港鎮○○○○段3778-2地│加強磚造2層樓 │1層:43.58,2層:43.58│ │全部 │ │ │ │ │和路1段8巷8號 │號 │房住家用 │,合計87.1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