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張志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李麗華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彰化縣彰化市○○○段第378、378-5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 三、請提出相對人顏李麗華、關係人蔡仁聰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及關係人巨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遷入址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