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張志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李麗華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本件債務人巨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向該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全體股東或董事名冊,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如查無前開資料,請改列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 二、茲本件相對人顏李麗華已出境,請查報渠在國外之居住地址,若無法查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具狀聲請本 院對渠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