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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請人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相對人
柯金築
相對人
柯至紘即柯寶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柯至紘即柯寶隆所有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柯至紘即柯寶隆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第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柯金築、柯至紘即柯寶隆為擔保債務,分別於民國85年3月4日、同年5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皆為不定期限,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貨款(包括債務人所簽發、背書之支票、客票、本票、收據)債務之清償,業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持有由相對人柯金築、柯至紘即柯寶隆背書之支票6紙,總額計達5,932,500元,詎屆期向付款人提示,均遭退票,屢經催討亦未獲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7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柯至紘即柯寶隆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2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柯金築業於101年5月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渠既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尚有未洽,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98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伸港鄉  │伸光    │        │179             │田│00  │06  │57.00       │1/8               │相對人柯至紘│
│    │      │        │        │        │                │  │    │    │            │                  │即柯寶隆所有│
│    │      │        │        │        │                │  │    │    │            │                  │。          │
├──┼───┼────┼────┼────┼────────┼─┼──┼──┼──────┼─────────┼──────┤
│002 │彰化縣│伸港鄉  │伸光    │        │179             │田│00  │06  │57.00       │1/8               │相對人柯金築│
│    │      │        │        │        │                │  │    │    │            │                  │所有。      │
├──┼───┼────┼────┼────┼────────┼─┼──┼──┼──────┼─────────┼──────┤
│003 │彰化縣│伸港鄉  │伸光    │        │1004-38         │建│00  │01  │63.00       │全部              │相對人柯金築│
│    │      │        │        │        │                │  │    │    │            │                  │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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