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上列聲請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花季偉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花季偉、相對人李蕙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