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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聲請人
隆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振

上列聲請人隆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冠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隆億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冠筌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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