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0號

聲請人
邱創閔即華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邱創閔即華偉工程行因與相對人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創閔即華偉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簡子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立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