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0號
- 聲請人
- 邱創閔即華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邱創閔即華偉工程行因與相對人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創閔即華偉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簡子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立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