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樓 上列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蔡丞皓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丞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