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 聲請人
- 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平
- 相對人
- 張明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001 │98年10月18日 │143,055元 │98年10月26日 │WG00000000 │ │├──┼───────┼─────────┼───────┼────────┼──┤│002 │98年10月18日 │54,087元 │98年10月26日 │WG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