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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聲請人
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平
相對人
張明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員東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員集路」。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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