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璟璇、新精法飼料加工廠即黃淑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新精法飼料加工廠即黃淑婷 上列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新精法飼料加工廠即黃淑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貴公司聲請狀列相對人新精法飼料加工廠即「黃淑婷」與所提本票所載發票人「黃淑��」是否為同一人?二、請提出相對人新精法飼料加工廠即黃淑婷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黃淑��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