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08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008號

抗告人
余宏
抗告人
余俊民
相對人
余威德
關係人
林勝結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所為之101年度司繼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者,前項期間,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送達後起算;第1項或第2項受裁定送達之人如有數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期間之起算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家事事件法第93條訂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101年度司繼字第100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9日合法送達相對人余威德,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余威德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抗告,現抗告人遲至102年10月31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遺產管理人係應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管理行為,而抗告人僅就彰化縣彰化市○○段000地號土地部分,請求廢棄該筆土地之遺產管理人,亦與法未合,附帶說明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0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