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9號
- 聲請人
- 劉煜橙
- 聲請人
- 劉熠楷
- 聲請人
- 劉翌得
- 聲請人
- 前列三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迦慧
- 法定代理人
- 劉昭銘
- 聲請人
- 劉元翔
- 聲請人
- 劉元蓉
- 聲請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賴喜麗
- 法定代理人
- 劉昭宏
- 聲請人
- 蕭紹宇
- 聲請人
- 蕭巧芸
- 聲請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蕭煇傑
劉昭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阿脩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死亡,聲請人劉煜橙、劉熠楷、劉翌得、劉元翔、劉元蓉、蕭紹宇、蕭巧芸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觀民法第1138條規定自明。
三、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而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此參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6條第5項自明。是以非俟親等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為拋棄繼承,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取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
四、查:被繼承人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尚有其子劉武憲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洵屬明確。是以前揭親等最近而尚未拋棄繼承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仍有繼承權,而非俟所有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為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曾孫即聲請人劉煜橙、劉熠楷、劉翌得、劉元翔、劉元蓉、蕭紹宇、蕭巧芸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其聲請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