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昌
- 相對人
- 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陳淑玲
- 相對人
-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美」之記載,應更正為「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淑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