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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相對人
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陳淑玲
相對人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美」之記載,應更正為「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淑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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