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曾璟璇
-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允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陳允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八三七號提存事件,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寄存證編號:Z000000000)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聲請人。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前 段所明定。 二、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竹商銀)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63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物為擔保,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837號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1589號事件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新竹商銀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已於上開假扣押執行撤回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 聲字第249號行使權利事件,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此有聲請人所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6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639號假扣押裁定 、95年度存字第1837號提存書、本院彰院恭民善101年度司 聲字第249號函等影本,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 3639號、95年度執全字第1589號假扣押卷、95年度存字第 1837號提存卷、101年度司聲字第249號聲請卷宗審查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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